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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《新沂市第四批“百名优秀人才”选拔培养办法》的通知

2010-08-24

新委办发[2010]73号

 

市委办公室  市政府办公室

关于印发《新沂市第四批“百名优秀人才”选拔培养办法》的通知

 

各镇党委,新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,无锡-新沂工业园党工委,市委各部委办局,市各委办局(公司)党委(党组、总支、支部),市各直属单位党委(党组、总支、支部),省、徐州市属驻新单位党委(党组、总支、支部):

《新沂市第四批“百名优秀人才”选拔培养办法》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,现下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

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

 

主题词:优秀人才  选拔培养  通知

中共新沂市委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 2010年8月17日印发

共印220份

 

新沂市第四批“百名优秀人才”

选拔培养办法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深入实施“人才强市”战略,进一步树立“尊重劳动、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、尊重创造”的良好风尚,激励各类人才为新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多出成果、争做贡献,根据《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(2010-2020年)》和省、市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新沂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“百名优秀人才”的选拔培养工作,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,由市人才办会同各成员单位、各镇具体组织实施。

第三条  “百名优秀人才”是指具有新沂市户籍,在本市范围内直接从事自然科学、社会科学、应用技术研究、科技成果推广应用、经济管理、工程技术、农业农村工作、教育、卫生、文化、体育等工作,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,得到同行公认和社会认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、高技能人才、农村实用人才,四类人才所占比例分别为45%、20%、20%、15%。

第二章  选拔范围和条件

第四条 “百名优秀人才”选拔的重点在生产和建设一线的各类人员。党政机关、社会团体中除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外,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的干部一般不参加选拔。

第五条  “百名优秀人才”选拔的基本条件:热爱祖国,遵纪守法,拥护党的基本路线,有较高的政治觉悟、良好的职业道德、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。2006年7月以来在各自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,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。

第六条  “百名优秀人才”选拔的具体条件:

1.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的条件:

具备基本条件,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,中级及以上职称,年龄在50周岁以下,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自然科学、社会科学研究的工作人员和直接从事技术开发、推广、应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提名为“百名优秀人才”。

(1)获得过省(部)三等或市(厅)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(科学技术奖)和哲学社会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。

(2)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或两项(含两项)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完成人,其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

(3)在引进、消化、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中,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,技术水平省内领先,并取得显著效益。

(4)被列为徐州市级以上重点工程、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负责人,研究成果处于省内领先地位。

(5)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,对学科建设、人才培养、事业发展发挥了较大作用,得到本行业和社会公认,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(获奖)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四篇,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荣誉称号。

(6)医疗技术成绩显著,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(获奖)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,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,在全省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;医疗技术精湛,多次成功诊治疑难病症,为本单位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,在周边地区有一定知名度,形成辐射效应。

(7)在文艺、体育、新闻等工作中,专业技术造诣较深,作出较大贡献,专业成果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,或获得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部门荣誉称号,在省内有较高知名度。

(8)在经济管理(包括财政金融管理)等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和创造,达到全省领先水平,本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。

(9)在其他专业技术领域作出重大贡献,在全省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,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。

2.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的条件:

具备基本条件,具有较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,管理能力强,合法经营,依法纳税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得到市场和出资人认可,2006年7月以来企业(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)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,可持续发展能力强,无严重环境污染事故,无重大安全及质量责任事故,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提名为“百名优秀人才”。

(1)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成效显著,企业主要指标在全市同行业、同类企业达到先进水平,2006年7月以来,每年上缴税金都在全市综合排名前50名以内。

(2)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,所领导管理的企业在解决就业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,本人因此获得徐州市级以上荣誉称号。

(3)主持过重大科技项目或重大建设工程,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、自主研发能力和显著的科研成果,被市内外同行公认。

(4)具有其他方面突出业绩,得到社会公认。

3.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的条件:

具备基本条件,在本市生产、服务等领域一线岗位,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,具备精湛操作技能,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、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及相应职级的人员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提名为“百名优秀人才”。

(1)具有社会公认的独特技能,达到或超过徐州市先进水平,获得新沂市以上表彰,在全市具有较大影响。

(2)在技术革新、技术改造或攻克工艺、设备难关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,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,并获得新沂市级以上表彰。

(3)具有较高技能水平,在某一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,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,并获得新沂市级以上表彰。

(4)在开发、推广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方面有突出贡献,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,并获得新沂市级以上表彰。

(5)在新沂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。

(6)在生产、科研、医疗、教学等工作中积极开展技能培训、技艺传授,为培养高技能人才做出突出贡献。

(7)具有其他方面突出业绩,得到社会公认。

4.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的条件:

具备基本条件,在普及、应用农业科技知识、推广科技成果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,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生产能手、经营能人、能工巧匠等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提名为“百名优秀人才”。

(1)获得新沂市科技进步三等奖、农业科技推广三等奖及以上奖励。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,并积极进行成果转化,取得显著效益。

(2)在种植、养殖、建筑、加工、营销及其他多种经营生产、试验示范和技术服务中,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,率先应用先进实用技术,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经济效益,在本区域有较大影响。

(3)在农业先进技术引进、推广、革新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,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。

(4)在民营经济和民办科研单位中,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管理方法,使经济效益持续增长,并在所在地区名列前茅。

(5)在农村积极提高农村劳动者科技素质,做出突出成绩,在所在地区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。

(6)具有其他方面突出业绩,得到社会公认。

第三章 选拔程序

第七条  “百名优秀人才”的选拔,采取组织推荐、社会公开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,按人事隶属关系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申报。贡献突出、声望较高的,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提名推荐。

第八条  “百名优秀人才”选拔的基本程序为:

1.宣传发动。由市人才办通过网络、新闻媒体、文件等方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宣传发动,公布优秀人才的选拔标准、推荐程序等有关事项。

2.逐级推荐。在基层群众、同行专家、学术团体等推荐或个人自荐的基础上,由所在单位核实材料,征求单位职工意见;经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后,在本单位公示3天;如无异议,填写《新沂市第四批“百名优秀人才”申请书》,连同有关获奖证件、佐证材料一并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市人才办。农村各类人才经镇、村审核,由镇党委组织科上报市人才办。

3.资格审核。由市人才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政治表现、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了解,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,确定其参评资格。

4.专家评审。成立市专家评审委员会,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选进行专业评审,提出评审意见和人选建议名单。

5.组织考察。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、有关专家组成考察组,对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人选进行考察,了解其政治表现、职业道德、工作实绩和业务技术水平等情况。

6.社会公示。经专家评审、组织考察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,人选对象名单通过网络、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对公示中反映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、核实。

7.组织审批。经公示后的人选名单,由市委常委会审议批准。

第四章  表彰奖励和待遇

第九条  “百名优秀人才”由市委、市政府命名表彰,并颁发《新沂市第四批“百名优秀人才”证书》。

第十条 “百名优秀人才”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:

1.“百名优秀人才”中被评为徐州市级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,市财政每月发放津贴300元,被评为省“333工程”培养对象的,市财政每月发放津贴400元,其余的各类人才市财政每月发放津贴200元。

2.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,所在企业每月补贴图书资料费500元,其余的各类人才,所在单位每月补贴图书资料费100元。其中,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月100元图书资料费由所在镇财政补贴。

3.各级党代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中科技界、知识界代表,应优先从“百名优秀人才”中遴选;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,各部门、各单位对“百名优秀人才”要量才重用,对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,要大胆提拔;各级组织要积极听取“百名优秀人才”意见、建议,发挥他们的智囊作用。

 4.“百名优秀人才”每年享受两周的学术休假或参加统一安排的疗养,疗养经费由市财政在人才专项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补贴,其余由所在单位(企业、镇)解决。

第五章  培养措施

第十一条  建立市领导联系“百名优秀人才”制度,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走访等方式,经常交流思想,掌握情况,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。

第十二条 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“百名优秀人才”的培训进修、合作研究、科技攻关等创造条件,优先推荐各种重点人才工程的选拔培养和资助。要积极拓宽渠道,优先选送“百名优秀人才”参加各种学习、培训,不断提高科技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。

第十三条  市人才办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,大力宣传各类人才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貌,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、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、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,激发他们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。

第十四条  建立“百名优秀人才”信息库,记载发明创造、科研成果以及工作变动、身体健康、考核奖惩等重要信息,为加强管理、优化服务提供依据。

第六章  管理办法

第十五条  “百名优秀人才”管理期自2010年10月至2013年3月。“百名优秀人才”由市人才办进行综合管理,督促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待遇。各类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。

第十六条  在管理期内,“百名优秀人才”、所在单位(或主管部门)双方要及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,明确优秀人才的培养目标和所在单位应提供的保障措施,市人才办依据责任书对双方进行监督。

第十七条 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,由市人才办对“百名优秀人才”每年度组织一次考核,管理期满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总结,考核结果作为其继续申报“百名优秀人才”及其所在单位人才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
第十八条  “百名优秀人才”所在单位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,对优秀人才的岗位、职务、职称变动情况,进修学习、出国考察、参与重大活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,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市人才办。“百名优秀人才”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思想、工作、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。

第十九条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再享受“百名优秀人才”各种待遇:

1.动态考核不合格。

2.调离本市。

3.退休。

4.调离专业技术岗位,不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。

5.因故被取消“百名优秀人才”称号。

第七章  附则

第二十条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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